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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批准后税前扣除的项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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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概念

1.“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2.“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4.“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范围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三)享受抵免优惠企业的条件

1.国产设备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适用于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四)抵免限额和期限的确定

1.抵免限额

(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2)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抵免期限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如当年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延续以后年度内抵免。

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时间,自企业发生投资的当年度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转)

(五)抵免方法及有关事项

1.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方法

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亏损的抵免方法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3.享受减免税而又进行技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抵免方法

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征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企业购置设备前一年为免税的,其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抵免年度应缴所得税可全部视为新增所得税额。

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后的应缴税额作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额;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投资抵免额可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年度内抵免。

(摘自京国税发[2001]124号)

4.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计入可抵免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5.投资抵免国产设备的折旧及处置方法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转)

6.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抵免方法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申请及审批

1.技术改造立项的申请及审核

(1)申请企业及审批机关

1)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

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 0 0 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 O 0 O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 O 0 0]5 O号)文件规定执行。

(摘自京国税发[2004]206号)

2)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级经贸委确认。

(摘自财税字[1999]290号、京国税[2000]050号)

(2)提出申请的时间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3)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线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附表1: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金额单位:千元

企业名称


企业纳税代码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机关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文号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结止年)


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


其中:财政拨款金额


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金额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概算单价
概算投资总额


合计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4)税务机关审批时间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企业。

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2000]013号、京国税[2000]050号)

2.年度可抵免限额的申请及审核

(1)提出申请的时间及填报的表格

1)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l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2)。

附表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投资年度 金额单位:千元

企业名称


企业纳税代码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机关


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文号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单价
总额
专用发票号码

合计

企业申请抵免的投资总额:
税务机关确认抵免的投资总额:

(企业公章)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填列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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