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解读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3月1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对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政策出台背景分析2004年8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恕队》⒐赜诖俳?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004〕1617号)。在九部委的《通知》中,对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提出了两点意见: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基于以上两点意见,继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12月29日下发了针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基础上,又在2006年3月18日针对物流企业如何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具体的操作性的相关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
二、对国税函[2006]270号文的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的下发,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的物流企业来说,是一条利好的消息,是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一条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汇总后可以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使亏损总额提前得到了弥补;对于盈亏不平衡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可显著降低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每一条款规定的内容都很具体,简单释义如下:
1、《通知》第一条款明确了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同时具备的三个资格条件:一是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二是除总部之外的跨区域机构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三是跨区域机构是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通知》第二条款是沿用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