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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问题与对策


蹉跎六载、备受关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终有眉目。据媒体披露国家财政部税政司官员透露的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份将开始审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间表已经锁定。但仍然可以听到不同的声音,而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仍存在诸多问题,也面临各种各样的对策。

问题

一、生产性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问题:

首先,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不适应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经济形势需要。1991年实施至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快了一些商品的生产效率,解决了商品供不应求的问题。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生产能力大为加强,社会商品供应量大大增加,不少商品的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的“卖方市场”变为了“买方市场”,短缺经济时代已经结束,接踵而来的则是“产能过剩”时代,在这种情况下,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投资的普遍性减免优惠政策,无疑只会加剧目前经济中存在的一般性生产产品的过剩问题,而不利于解决目前我国经济中出现的过剩问题。

其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不适应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升的要求。例如2005年我国汽车整车首次出现了出口大于进口的情况,但这些出口整车的单价却不到进口整车单价的三分之一。原因是我国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较低、价格竞争力不足。所以,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我们目前应采取鼓励科技含量较高的高附加值产品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向这方面倾斜。因此,现行对所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普惠”政策难以对目前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我国投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普惠”政策已经没有必要。

二、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是“先东后西”,适应这一战略的要求,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中体现为由沿海向内地优惠程度逐步递减。这些政策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目标,经济特区也发挥了“窗口”作用。但当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不断拉大,在实施或者说完成了“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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