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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形式
现行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形式:采用的有计税工资制度、效益工资制度、提成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施的企业工资制度、软件企业工资制度,但最主要的还是计税工资制度和效益工资制度两种形式。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费用,其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按照现行规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的标准扣除。现行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限额内确定,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从2000年到现在,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上升,但扣除标准至今没有改变.实施这种扣除办法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效益工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实践中,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其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实际发放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才能据实扣除。目前,经营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严格批准后才能实施这种工资发放形式。因此,实施这种扣除办法的企业所占比重较小。
二、当前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
现行工资的发放大部是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有些企业也受到政府的干预。内资企业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完全受到税法的控制,因此,这些扣除办法随之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公平
在众多因素中,税收法规的不一致是人为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的最主要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主要就是一种税收关系,只要企业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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