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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奖金的筹划


  为了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一些企业对供销人员的奖金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对供销人员除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外,再按照其推销产品所回笼资金的一定比例从营业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中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供销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再另行报销。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般是按照应当发放的奖金数额,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年终必须按照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实际发放数,对照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根据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供销人员认为,自己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

  [案例]

  红星工厂共有职工300名,其中供销人员10名。2000年度共计提取职工工资400万元,其中供销人员工资12万元(每人每月1000元),奖金36万元(每人每月3000元)。提取数等于发放数。

  计税工资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2000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

  [筹划分析1] 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有关所得税计算如下:

  (1)企业所得税:

  计税工资限额=300×800×12=2880000(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4000000-2880000=11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1120000=212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120000×33%=699600(元)

  (2)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应纳税额=(1000+3000-800)×15%-125=355(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355×10×12=42600(元)

  [筹划思路] 如果企业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采取“包干制”结算办法,将供销人员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仅对不能提供费用发票的部分作为供销人员奖金处理。

  [筹划分析2] 假定供销员取得的奖金总额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20%,账务处理示范如下:

  每人每月差旅费=3000×10%=300(元)

  每人每月业务招待费=3000×20%=600(元)

  借:营业费用——差旅费 300

    营业费用——奖金 210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00

    贷:现金 900

    应付工资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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