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实务操作 > 正文
热点新闻导航  
1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法..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
3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
4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
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
6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十一)..
7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
热点法规排行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遇..
2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4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下发浦东..
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6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
8
广西壮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管理暂行..
百度主题推广  

劳务报酬节税两招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所得额的计算中,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物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准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服务易服务减低报酬总额

  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合理安排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