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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厂的四大节税“高招”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粮食类白酒酿造厂单独作为一类企业,在税收方面有它特殊的规定,如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时已购税款不得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成套产品从高税率计税等等,针对该行业的特殊的规定可作如下的纳税筹划。

  购原料酒变为收购原料酒厂可节省消费税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生产领用外购酒和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的政策。因此酒厂可把从外购原料酒改变收购原料酒厂,收购后在原料酒厂内扩建生产成品线,从而避免交纳两次消费税。

  例如:甲粮食白酒厂生产一批白酒,外购西藏乙酒厂粮食酒精原液100000公斤价值2000000元,经过加浆降度、调香等工艺勾兑成成品酒200000公斤价值3000000元外买,此时,甲粮食白酒厂缴纳的消费税为200000×1000÷500×0+3000000×25%=950000元;乙酒厂缴纳的消费税为100000×1000÷500×0.50+2000000×25%=600000元,两厂合计缴纳消费税1550000元。

  但如果甲粮食白酒厂收购西藏乙酒厂,在西藏乙酒厂内扩建成品酒车间,生产此批产品酒时只需缴纳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纳税额为200000×1000÷500×0.50+3000000×25%=950000元。

  由此可见,第二种方案节约消费税600000元。当然,收购酒厂需要大量资金,如果粮食白酒厂年产量很大,需要外购原料酒也大,可考虑采取收购原料酒厂的方式,从而避免双重交纳消费税,降低税负和产品成本,具备了价格竞争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

  广告费变不得扣除变为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生产粮食类白酒企业应尽力减少或不发生广告费,或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通过雇员到现场宣传支付工资的形式。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依据上述政策,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可改变广告策略,利用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广告性赞助等形式进行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四大媒体广告宣传,变不得扣除为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例如,某粮食白酒厂,预计年销售额100000000元,为了在某地区开辟新销售市场,在达到同样宣传效果和支出同额费用的情况下,经本厂企划部提出两个宣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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