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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成立分设机构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分设机构,在某些方面经过合理纳税筹划,便可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成立分设机构需承担相关费用,所以在筹划时企业要从整体观念和综合效益出发,权衡得失,以达到效益最大化。

  一、设立销售公司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企业可把消费税产品合理分成两部分定价,一部分以出厂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之后销售公司再加一部分利润外销,这样工厂按出厂价缴纳消费税,税基降低,从而节省部分消费税。

  例:某摩托车生产厂某品牌某型号的摩托车正常每辆销售价格8 2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10%,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100辆。

  方案一:厂家直接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为8 200×10%×100=82 000(元)。

  方案二:成立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生产厂以低于8 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加价以8 200元对外销售,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摩托车生产厂低于原价10%转售给销售公司,这样摩托车生产厂应交纳的消费税为7 380×10%×100=73 800(元)。

  企业少交纳消费税为:82 000-73 800=8 200(元)。

  二、成立销售公司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纳税筹划

  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在成长期间,往往需要作大量广告,广告费在销售限额内不足扣除,解决办法:成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同一种产品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作两次销售,销售额增大一倍,从而广告费列支标准随之加大,但需付出设立销售公司的相关费用。

  例:某市甲企业为新建企业,产品适用广告费扣除率2%,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企业年初推出一种新产品,预计年销售收入8 000万元(假若本地销售1 00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7 000万元),需要广告费支出260万元。

  方案一:产品销售统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投入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

  方案二:鉴于产品主要市场在江浙地区,可在江浙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与甲企业联合起来做广告宣传。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场地、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10万元,向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支付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其中: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额7 000万元,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按照出厂价6 000万元作销售,甲企业当地销售额1 000万元。

  在方案一中,由于广告费超出扣除限额260-8 000×2%=100(万元),尽管100万元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得到扣除,但毕竟提前缴纳所得税33万元。

  在方案二中,若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仍为7 000万元,这样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移送产品可按照出厂价作销售,此产品的出厂价为6 000万元,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1 000+6 000)×2%=14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公司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7 000×2%=140(万元),这样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80万元,实际支出260万元的广告费可分别在甲企业和销售公司的销售限额内列支120万元、140万元,且均不被纳税调整。同时,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也不会加重总体的增值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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