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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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