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实务操作 > 正文
热点新闻导航  
1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
2
财监字[1990]6号 ..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中..
4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
5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
6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股份有限公司..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会计联行管理..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
热点法规排行  
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
2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
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
4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
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8
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百度主题推广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和利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