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实务操作 > 正文
热点新闻导航  
1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
2
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
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支持国有..
4
财政部关于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
5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6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
7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
8
关于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热点法规排行  
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有住..
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
3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4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5
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交通厅转..
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百度主题推广  

对非经常性损益新标准的思考


2004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修订版)(以下简称《问答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外延重新做出了界定,明确了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14类项目,并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这些项目的内容和金额。
下面笔者就新标准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新定义的非经常性损益概念
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是证监会在1999年首次提出的,当时将其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问答第1号》则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
可见,新概念放大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即使不是公司“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支,但只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均可归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应地,新标准中增加了不少新项目,如短期投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
相信通过新标准的具体落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象将进一步得到遏制。
但《问答第1号》中并未给出一个界定是否“影响了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标准,对于哪些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