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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修订版)(以下简称《问答第1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内涵、外延重新做出了界定,明确了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14类项目,并要求公司充分披露这些项目的内容和金额。
下面笔者就新标准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新定义的非经常性损益概念
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概念是证监会在1999年首次提出的,当时将其定义为: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问答第1号》则指出:非经常性损益是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支;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
可见,新概念放大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外延:即使不是公司“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支,但只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均可归为非经常性损益。
相应地,新标准中增加了不少新项目,如短期投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等。
相信通过新标准的具体落实,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象将进一步得到遏制。
但《问答第1号》中并未给出一个界定是否“影响了真实公允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标准,对于哪些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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