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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影响注税行业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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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13年反复酝酿、多方研讨,《反垄断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8月1日,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其中有条款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笔者从《反垄断法》制约行业协会竞争行为的角度,探讨此法案给注税行业带来的警示。

  警示联合限制行为

  注税协会成员之间凭借协会的组织和联络,联合决定服务价格,签订垄断协议,限制市场竞争,谋取最大利润的行为,是一种典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现实工作中,对影响成员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还表现为限制服务行为、划分市场行为、联合抵制行为、交换情报行为等。鉴于此,注税协会应尽量归避商议对统一定价服务等敏感性事宜,不讨论和组织签订垄断协议。

  警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在相关市场下要做大做强时须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要自省其行为有否触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如下:没有正当理由,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收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强行代理;没有正当理由,附加条件进行代理;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代理人实行差别待遇。

  警示经营者集中

  法律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因此,对有些税务师事务所的“盲目”合并、“大吃小”强势控制、“以权经营”决定影响,这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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