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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下列业务如何作账?
(1)购进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2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正常损耗2公斤,入库100公斤,款已付,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30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20000元,另外10000元属于自然损耗。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
解答:(1)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原材料 10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4
贷:银行存款 11934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100公斤,金额10200元,单价为102元/公斤。
(2)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0000
贷:原材料 30000
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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