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看正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修订了申报表。对照新旧纳税申报表,可以发现有以下变化。
新申报表有何变化
一是个人信息采集更加细化了。旧申报表只有“任职、受雇单位”一栏,而新申报表则细化为三项,“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这就要求纳税人了解所属单位的相关信息。
增加了“职务”一栏。也许有人在一年内有职务变动,但应以填表时的职务为准。
外籍人士填表时还要注意“抵华日期”一栏更改成了“在华天数”,这就需要平时注意保留出入境的有关凭据(如机票等)。因为税额的计算与在华天数密切相关。
二是增加了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信息采集行。包括“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需要填写此行的仅限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一类是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三是所得项目仍为11项不变,但在“财产转让所得”行下,单列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行。这两个小项目行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税收政策的变化。
四是增加或拆分了部分栏目。
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但是,并非所得额都应纳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所得额,因此增加此栏更便于计算税额。
增加了“减免税额”一栏。便于适用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将旧申报表中的“应补(退)税额”一栏拆分为“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分别填列,更加清晰。增加了“备注”栏,便于补充信息的填写。
申报不等于纳税由于新的申报表在“财产转让”一栏单独列出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两栏,不少人对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疑惑,甚至有媒体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误导公众。事实上,纳税与申报并非一个概念,纳入申报的收入未必都要纳税。
按现行政策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税。仔细阅读新的纳税申报表,在“股票转让所得”一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