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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根据规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但对新办货运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则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第六条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国、地税发票的管理权限是依据所管辖的税种而确定的,交通运输业属于应征营业税范围,所以运输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规定:“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不论是新办企业还是非新办企业,由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一律预征3.3%的企业所得税。而“年终时进行清算”是否也应当由地税机关进行汇算请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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