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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股权投资所得注意税收与会计规定差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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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与会计对股权投资所得概念不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税收上的股权投资所得(以下简称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税收明确的投资所得是指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所得,其意义在于避免对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重复征税;而在会计核算中确认股权投资损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主要是为了正确反映因股权投资而给投资企业带来的增值(收益)或损失状况,两者的目的不同。

  应按照税收规定及时确认投资所得

  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即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在确认投资所得的时间时既不是以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时间,也不是以被投资企业报出财务报告的时间,而是以被投资企业在账务上发生利润分配行为这一时间作为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

  应按照税收规定准确确认投资所得额

  1.注意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的投资所得之间的差异

  会计核算中采用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与税收对投资所得的确认金额大致相同,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则不同。在权益法下,对属于因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以下简称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而税收是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中取得的所得作为投资所得。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的投资所得主要有以下两点差异: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是以在被投资企业中因净利润增加而增加的权益额作为投资收益,但税收不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所得,而是以被投资企业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中实际做利润分配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所得,也就是将在权益法下因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而抵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所得。对于在权益法下核算的因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中,被投资企业未作利润分配的,投资企业不确认为投资所得。

  例如:A公司(适用33%税率)投资成立B公司(适用15%税率),占B公司40%的股权,按照规定对B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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