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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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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规定,但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属于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而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等方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合同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成本中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包括建造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建造合同收入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都属于应税收入。

  三、合同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建造合同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至少有以下差异:第一,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收益,一般不能冲减合同成本,应计入收入总额。

  第二,已计入合同成本的借款费用,不能再重复扣除财务费用,应作纳税调整。

  第三,已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合同成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的成本项目,应作纳税调整。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一)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在会计处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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