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税务版 筹划版 会计版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税务检查 > 正文
热点新闻导航  
1
企业会计制度——(四)..
2
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
4
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若干具..
5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6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2年在..
7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五)..
8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
热点法规排行  
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怀仁县地税..
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地、市国..
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移动通信..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
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
7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印饮食业、..
百度主题推广  

向购货方收取贴现利息应纳税


查看正文

一些企业销售货物时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并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然后根据购销协议,又向货物购买方收取了这部分已贴现利息,在财务上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但在税收稽查时,税务部门要对企业收到的上述贴现利息进行补税,对此,许多企业法人代表表示不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货方贴现利息支出后又向购货方收取,表面看是负担转嫁,其实是建立在货物购销基础之上,是由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名称: *不允许为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