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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 一些企业销售货物时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并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然后根据购销协议,又向货物购买方收取了这部分已贴现利息,在财务上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但在税收稽查时,税务部门要对企业收到的上述贴现利息进行补税,对此,许多企业法人代表表示不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货方贴现利息支出后又向购货方收取,表面看是负担转嫁,其实是建立在货物购销基础之上,是由
一些企业销售货物时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并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然后根据购销协议,又向货物购买方收取了这部分已贴现利息,在财务上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但在税收稽查时,税务部门要对企业收到的上述贴现利息进行补税,对此,许多企业法人代表表示不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货方贴现利息支出后又向购货方收取,表面看是负担转嫁,其实是建立在货物购销基础之上,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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