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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销售自制药品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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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自设制药车间加工制造成药,除用于患者外,部分药品通过自设药品部门直接销售。1994年—1997年,售药收入224万元,均未申报纳税。稽查局查出后,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面对巨额补罚处理决定,院领导感到茫然:“我们医院是免税单位,几乎不和税务部门打交道,卖药还要上税呀?”稽查员解释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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