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首页 基本法规 一般法规 地方法规 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税率查询 税务律师 税务协定 实务操作 纳税管理 办税程序
常用表格 避税风险 税务辅导 税务检查 税费计算 注税资格 征管实务 涉税案例 申报接口 财税点评 税务交流 在线咨询 优惠运用
查看正文 河南省郑州州地税稽查局对某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在审核了该单位的相关纳税资料后,发现该单位取得广告收入313422元,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将广告收入总额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是直接在广告收入总额中将税金扣除,把扣除税金后的余额297750.5元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河南省郑州州地税稽查局对某影视广告有限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在审核了该单位的相关纳税资料后,发现该单位取得广告收入313422元,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将广告收入总额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是直接在广告收入总额中将税金扣除,把扣除税金后的余额297750.5元计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