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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集资利息时应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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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度共支付职工集资利息124124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8248元,但该公司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653.3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959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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