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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的进一步明确



  1、扩大了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修改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明确了国、地税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明确征管范围,防止混库及买税、卖税,《税收征管法》第5条第一款作了修订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3、明确基层专业机构职能分离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强调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体现了这一要求,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53条第2款对审计、财政部门查出税收违法行为专门作了新增条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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