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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申报有新规



    从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进行的减免税进行申报,填写《税收减免税申报表》。

  申报范围: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均需办理减免税申报(包括需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的减免税、经过备案可享受的减免税以及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享受的减税、免税)。

  申报期限:对所属期为2006年度减免税申报期限要求: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上一年度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其他税种按照各税种申报期限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申报当期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对所属期为2005年度减免税申报期限要求:2006年1月,纳税人应申报所属期为2005年1~12月的减免税款(流转税如营业税及附加),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分“所属期为2005年1~11月税款”和“所属期为2005年12月税款”分别填写、申报,以便税务机关同口径进行统计。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2005年度应享受减免的税款。

  申报内容:减免税申报内容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及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及税额。不同的减免税种可以在一张《税收减免税申报表》上填报,但在填报时应注意按照各个税种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

  申报方法:纳税人可以通过大厅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申报方式进行减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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