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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1)申请 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税、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2)受理 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环节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3)核准 税务机关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