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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管理业务有什么规定?



    发票缴销的类型:

    (1)用票单位和个人购人的发票,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注销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送税务机关缴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购入发票发生丢失、流失、被盗的,经审批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5)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6)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满保存期的。

    (7)交纳发票保证金后领购的发票,到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8)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问题需要缴销。

    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内持《发票领购簿》、经办人合法证件或业主身份证、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应缴销的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业户购入发票发生丢失、流失、被盗的,业户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加具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违章处理决定。业户凭《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到市以上传播媒介声明作废。声明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用票单位(个人)、遗失时间、地点等。业户凭已加具“同意缴销”意见的《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和声明作废的“广告发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业户申报缴销发票的资料后,应认真核对。审核无误后报部门负责人校验、加具审批意见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截角)作废缴销空白发票。缴销手续完成后将签章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发票存根和已截角发票、办税员证或身份证退回缴销发票经办人。

    业户的发票库存量(指购入未验旧或未缴销发票)不得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最大供应量。

    业户购买的统一印制的定额发票应该自购买之日起90日内验旧或缴销,其他发票应该自购买之日起1年内验旧或缴销。否则,视情况重新核定业户的发票最大供应量,移送检查部门追缴已供应的发票。

    交纳发票保证金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内将发票缴销。按规定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还发票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发票的缴销情况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和《缴销发票情况汇总表》。征收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通知当月10日至下月9日到期应缴销发票的业户,并对逾期缴销发票的业户进行催缴。

    缴销发票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理。如涉及偷税或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的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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