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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④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它情形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