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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及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丢失、买卖、 伪造消费税认定登记证件和《证明单》的,依《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对纳税人不按期报送《金银饰品月报表》,依《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单位连续三个月不报送《金银饰品月报表》的,视同非法经营单位,由主管人民银行限期停业整顿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