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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讲的“规定的期限”是指:新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变更工商登记而使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的,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上述事实之日起5日内;纳税人因迁移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于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前;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未按照上述期限进行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