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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行政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不法分子或企业通过伪造、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退税凭证,假冒出口,虚报出口数量、金额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1)暂停出口退税权
    (2)撤消出口经营权
    (3)追缴已退税款
    (4)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①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1000元的罚款:出口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退(免)税登记、变更或者注销退(免)税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②外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③对外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④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者开具假退税凭证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⑤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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