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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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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纳税人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财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地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其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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