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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存根保存期未满5年,而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责令你改正,还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