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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和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时,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时,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 4、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