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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3日 地税二[1997]4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 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 ,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应以本 文规定为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 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 国税发[1999]181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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