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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21日 辽税一[1994]96号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社会福利 企业、学校办企业的具体标准、范围、退税办法待省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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