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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1日 市税发(1994)00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 号《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
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现就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及
其他附件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该项工作内部分工:各局税政科负责报表的发放,辅导专管员及一般纳税人
认真填报:“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各分局征收科及区、县局的税务所将报表收集
审核后送计会科汇总,并填报“流转税新、旧税制应交税额汇总表”于次月20日之前
上报市局计会处。税政科应根据计会科反馈的汇总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分析,
并于次月20日之前上报流转税处。请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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