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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5日 市税发(1993)42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集体、 私营 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允 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九九三年,我市集体、 私营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各种奖金、津帖和补帖),允许 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为年人均3,000元以内掌握,对个别行业人均最高不得超过3, 200元,具体行业及每个企业的扣除标准,可由各市税分局、区、县税务局根据以上标 准,分别确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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