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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3日 市税发(1993)419号
现将国税发(1993)1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
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规
定”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办理范围,同国税发(1993)144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中的规定有所不同,原“通知”对纳税人作独
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这次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及其副本。因此,这次换发税务登
记证,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包括纳税人作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
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原
“规定”对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只发副
本及副本的编码方法同时作废。各单位根据原规定所报换发税务登记证、镜框、塑料
皮等,按照本文规定测算如有变化,请及时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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