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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分红送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日期:1998-3-6  文号:合地税二[1998]5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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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我局对于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按照股票派息分红的面值为单位,全额按照2O%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仅派送红股或者既派红股,又派少量现金,但所派现金不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上市股份制企业,为了简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手续,我局拟采取以下办法:即上市股份制企业在派送红股时必须预留足额的纳税现金作为派息。对于其他股份公司和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红股时也比照此方法执行。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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