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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我局对于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按照股票派息分红的面值为单位,全额按照2O%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仅派送红股或者既派红股,又派少量现金,但所派现金不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上市股份制企业,为了简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手续,我局拟采取以下办法:即上市股份制企业在派送红股时必须预留足额的纳税现金作为派息。对于其他股份公司和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红股时也比照此方法执行。 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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