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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日期:2003-7-25  文号:合国税函〔2003〕38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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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局、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皖国税明电〔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点强调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增设“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纳税申报时“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鉴于“一窗式”管理模式自8月份征期才正式开始运行,相关的岗位职责归并、业务流程重组等必须根据推行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整。对“比对异常处理”岗位职责暂定如下:

(一)负责接受比对异常企业的咨询,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进行辅导;

(二)负责对“纳税申报”窗口“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进行处理。

    二、自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税控企业的报税期限调整为与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一致(每月1-10日)。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控企业报税的监控力度,及时掌握报税进度,对部分规模较小的税控企业及时进行催报,确保准确采集所有税控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数据。

三、每月的征期结束后2日内,各单位要及时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各单位“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工作情况(包括窗口设置、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宣传及培训等情况)于8月4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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