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重要提示 |
| 日期:2006-4-27 文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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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贸企业:
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许多关于出口退税率调整及关于加强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政策文件。在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出口退(免)税的各项政策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及时申报、及时审核、及时退税,我市出口退(免)税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然而,有些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或者对有关规定理解不准确,存在一知半解、似懂非懂的情况,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造成了损失。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若干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为了进一步做好2006年出口退(免)税工作,提醒外贸企业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申报有效期限内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的出口货物,除有特殊原因及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的外,将不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应视同内销征税。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后,应抓紧单证收集工作,单证、信息齐全,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及时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因各种原因在申报期限内无法进行退免税申报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或延期申报手续。
二、因电子信息及新企业未取得核销单等问题无法按时申报的,应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备案登记
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期限内,因电子信息缺失以及新办企业未取得核销单等问题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办理备案登记。外贸企业应填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按照要求的格式生成excel电子文档,连同相关退税凭证一并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受理窗口。经审核,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我局读入备案登记表电子数据,并在相关退税凭证加盖核准备案印戳,将退税凭证退给企业自行保存,以便企业在电子信息及单证齐全时,能及时转为正常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备案登记表》及excel录入格式从厦门市国税局网站“办税大厅”——表证下载专区下载。
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申报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证或申报退税;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证;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税单证,可在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出口企业存在上述情形,必须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出口企业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退(免)税申报的,也应在申报期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报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缴销核销单
为了加快退税进度,现行有关规定,对老企业尚未到期结汇的,允许其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先不提供收汇核销单,但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及出口企业到期未提供核销单的,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因此,出口企业应及时做好收汇核销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纸质凭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五、及时下载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及退税率文库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及2006年出口退税率文库,总局已正式下发给各地使用。各企业可登录厦门市国税局网站,在“软件下载专区”下载相关资料,及时进行申报系统的升级工作,及时了解2006年商品代码及退税率的变化情况,为正确申报2006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做好准备。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外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工作;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列举的七种不得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况,开展自我检查和纠正,自觉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总之,外贸企业应端正经营思想,不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避免受骗上当,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应遵纪守法,不弄虚作假,真正做到合法经营、守法经营,避免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4月27日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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