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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9-6  文号:赣农银字[1994]18 1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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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9月6日 赣农银字[1994]180号



各地(市)、县(市、区)税务局、农业银行、股份制联社:

  根据农业银行总行农银发(1994)112 号文《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清产

核资工作意见》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和税

收问题作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问题

  1、为了切实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达到摸清家底,核实资本,解

决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的问题,各级联社和信用社在这次清产核资工

作中,要严格按照清查范围和要求,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对帐内、外资产,不管购建

的资金渠道来源如何,均应列入清查范围,并如实入帐,以达到帐实相符。

  2、信用社固定资产价值垂估范围,是1992年底以前(以帐面记载为准)购

进的固定资产。对已报废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重估,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

应列为“等界定资产”暂不重估,待产权界定后再作重估。信用社资产重估,可采取

“国家定价法”,“物价指数法”和“重置成本法”三种不同的方法。采用何种方法,

由各县联社自定,但在一个县范围内只能选用其中一种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对

房屋进行重估的,联社拟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协商,区别城市和农村,按照不同的房

屋结构,参照当地建房标准,确定每平方米造价作为房屋重估计算依据。对其他固定

资定重估也应按照当地市场重置价格处理。

  3、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有所升(贬)值,为了从价值上保持

原有的新旧程度,固定资产折旧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应与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暂不

计提折旧。对在成本中列支购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信用社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审批手续。即信用社固定

资产盘盈、盘亏,由信用社填写申报表(附式)报联社审核,县主管税务部门批准;

县联社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联社填写申报表,报地(市)分行审核,地市主管税

务部门批准。凡经批准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联社和信用社可调整固定资产和实收

资本帐户。

  5、对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仍达不到现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有能力的信用

社,可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将其一次性摊入成本,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无能力的信

用社,可采用待摊的办法,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6、联社、信用社盘盈和重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均不计税。

  二、有关税收的几个问题

  1、为保证信用社业务的正常进行,经有关部门鉴定需改建的危房,报经当地税

务部门同意,列入修理费开支,当年开支有困难的信用社,在“递延资产”科目逐年

摊销。

  2、联社和信用社税后筹集的资金和其他统筹资金等款项,均为信用社专项资金,

应专户管理,专户核算,利息收入,应收入相应的各专项资金帐户。

  3、为防止信用社现钞运送过程中发生被抢、被盗案件,确保信用社资金和人身

安全,对确有需要且经营管理措施得力的信用社,应与当地税务部门商量,并经省分

行批准,可购置运钞车。购车款项先在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在安全防卫费列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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