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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你们。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改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浙国税流〔2001〕96号文同时废止。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登记事项(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章)
纳税识别号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办税员
身份证号
开票员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主营业务
一般纳税人类别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上年销售收入
万元
当年预计销售收入
万元
当年最高单笔销售额
万元
现开票机数量
台
现发票月用量
份
申请内容
申请开票最高限额
□ 亿元 □千万元 □百万元 □十万元 □万元 □千元
(请在选择数额前的□内打“√”)
理由
企业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此前核定开票最大限额
签章:
年 月 日
批准开票最大限额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市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省国家税务局(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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