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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日 冀国税所发[1998]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 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规程中涉 及财务、税收的审批权限,按现行相关办法和规定的权限执行,现行政策没有规定审 批权限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 程》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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