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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市政建设,我单位的部分非经营性用房及路面被政府征用,西安市干道办支付我院相应的拆迁补偿费。请问在收到补偿费后,我院是否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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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补偿费,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资企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有的省例如广东也对拆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你单位可向主管税务局咨询可否参照执行。
  


  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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