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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税额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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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资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综合确定的。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税就根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矿石、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后税负降低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定限度,即:某种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

  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考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产品等级的问题)、税额档次多,而且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不宜高度集中。因此,采用了分级核定税额的办法: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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