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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正文问:我厂是钢铁生产企业,地处湘中地区,由于本地矿产资源贫乏,生产所需铁矿石基本上从广东、福建、海南等地购进或从澳大利亚进口。供货单位中除一些国有独立矿山外,还有一部分是中介公司。这些中介公司的矿石来源比较分散,基本上是由收购单位集中收购后,销售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销售给我厂。1999年5月,当地税务机关来我厂检查,认为我厂是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并核定1998年我厂应代扣代缴资源税3534902.09元。而我厂认为,对于我厂从中介公司购进的铁矿石,其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直接收购单位或中介公司;对我厂直接从国有独立矿山购进的铁矿石,只要从对方取得了"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其资源税就不应由我厂代扣代缴。
1、我厂从中介公司购进铁矿石,其资源税到底由谁代扣代缴?
2.从国外进口矿石,其"资源税管理证明"应从何处取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凡开采销售除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 登陆以后免费查看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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