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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l号 (2)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不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比例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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