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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一)新办企业的条件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2.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3.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关于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文件》([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二)非新办企业的确认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三)新办三产企业的行业划分问题

    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其主业必须是规定明确的经营项目之一,且其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四)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减免税规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四类咨询业的减免税,应持有省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同时又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方可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所说的信息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

    1.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

    2.广告业;

    3.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的修理、维护。

    (五)新办其他三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减免项目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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