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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60%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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