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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实行认定与考核制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并每两年考核一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对生产开发性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举办的生产开发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服务性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4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生产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6、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下列方法: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报经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其折旧年限可缩短30%-50%。

  购入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同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下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可在5年内平均摊销。

  7、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个人所得税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各种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活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凡属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三)支持科研机构改革的优惠政策

  1、科研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结转抵扣。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4、科研机构转制后,自2000年至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5年内继续享受对科研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据琼发[1999]30号 , 琼地税发[2000]19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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